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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解旖媛报道 日前,海南省金融监管局自贸处发布了《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海南省不再强制要求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同时,还要求银行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
据了解,2020年10月,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上述《通知》是对该规定的一个巨大调整。
相关人士表示,《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简化在海南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地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