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终止上市决定,德奥通航一纸诉状将深交所告上法庭。记者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近日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德奥通航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认为,深交所根据德奥通航恢复上市保荐人不再提供保荐服务的事实,认定德奥通航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作出不同意恢复上市的决定,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符合规定。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5月15日,因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德奥通航股票暂停上市。2020年6月30日,德奥通航披露2019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净资产扭负为正。随后,德奥通航正式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上市申请。
然而,2020年11月,德奥通航突然卷入一场差额补足协议纠纷,被债权人广州农商行起诉连同其他被告共同承担25亿元的担保赔偿责任。
2022年2月16日,因德奥通航恢复上市已无保荐人,深交所作出不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并于4月22日正式作出关于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记者 钟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