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通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从而创作出的新作品。作为一个舶来品概念,同人作品逐渐从小众传统,慢慢走向大众。同人作品和原著作品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同人作品如何解决其可版权性?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对于同人作品商业化进程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资料图)

近日,“同人作品侵权第一案”,金庸诉江南侵权案迎来终审判决。相关判决引起各方关注,网文行业亦不例外。对于业内人士来说,作为备受瞩目的“第一案”,意味着什么?相关判决又会产生何种影响?

“二审判决很有意思,对于行业来说属于好消息。”网文行业资深从业者周运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看来,基于网文行业创作链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承认了同人作品存在的合理性,释放了一定的积极信号。“未来或许可能会出现类似案例,可以参考长短视频握手言和。这并不是说默许二创创作者可以这样做,而是强调在侵权行为之后,可以按照约定俗成的比例,让原著作者获得正常收益,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上的版权流转更加顺畅。”

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平台多持谨慎态度

据周运回忆,千禧年初,曾有相当一部分的人在写同人作品。“这时同人文的创作目的十分朴素,当读者在看一个自己非常喜欢的原著,但是又不满于原著的某些情节走向、人设或者其他内容,同时自己的创作欲也被激发,也就出现了大量的同人作品。”

随着时间向后推移,同人作品的数量也在逐渐变少,其中更多的是商业化考量。“很多人写网文还是想签约赚钱,但是网站平台对于签约同人作品非常谨慎。”据周运介绍,一是不少同人作品故事本身质量堪忧,不少作品虎头蛇尾,很难成为独立的故事作品;二则是考量版权风险,平台或许会面临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以《此间的少年》为例,其系金庸多部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 主要讲述汴京大学中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

2015年,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由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在中国大陆地区大量销售。

查良镛认为杨治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作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查良镛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查良镛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镛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遂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镛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杨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万元、赔偿合理开支20万元等。

站在巨人肩膀上原著与同人存多项讼争焦点

同人作品何以让网站编辑在谨慎的同时,却又割舍不得?

流量上的天然优势不可忽视。“同人作品其实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原著作品提供的世界观、背景人设、故事走向等,已经经过市场验证,积累了相应的粉丝量。依托于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在网站作品进行传播的时候,数据在很多方面优于原创作品。”周运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你会发现,比较冷门或者名气一般的作品,较少有人去写同人。某种角度上,它其实会对原著作品进行二次传播。”他进一步解释道。

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同人作品不可避免的会以角色带入原作品的情节。从法律上来说,是否会构成侵权作品?

一审判决后,查良镛、杨治、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查良镛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

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也是《此间的少年》二审讼争的焦点: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镛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治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开了一个口子” 或推动行业共识出现

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人作品不仅仅以小说为来源,还出现了影视同人作品、动漫同人作品、明星同人作品等,如西游记改编的同人作品、火影忍者改编的同人作品,这些也形成了一定的受众群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对多个网文平台检索发现,大多都存在同人板块及内容。在如此多类型的同人作品再次出现背后,“同人作品侵权第一案”会给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在判决中,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周运表示,基于网文行业创作链路,相比于一审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开了一个口子”、释放了一定的积极信号。二审判决承认了同人作品存在的合理性,肯定了同人作品的积极作用;另外,判决结果要求在作品销售过程中要保障原著作者的收益。

在他看来,在这个案例出现之前,网文企业或者平台之间解决同人作品带来的问题,多通过内容调整、作品下架、法律解决三种路径;这个案例出现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关于同人作品的纠纷可能形成行业共识,参考判决结果,通过双方协商、支付一定费用进行解决。

周运强调,对这一事件的理解,可以参考长短视频握手言和。并不是说默许二创创作者可以这样做,而是强调在侵权行为之后,可以按照约定俗成的比例,让原著作者获得正常收益,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上的版权流转更加顺畅。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