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及国有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防范融资风险,贵州省国资委专门出台了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在国有企业融资事项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职责及所出资企业的主体职责。其中,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主要在制订完善融资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体系、核准年度融资计划及债券发行等重大融资事项、加强企业债务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管理、指导企业防范、化解、处置融资风险等方面作了要求。所出资企业作为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是融资决策直接责任人。要求所出资企业要构建 “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制订完善企业融资管理制度,规范融资决策流程,强化融资风险管控、强化年度融资计划刚性约束,建立融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及融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切实防范化解融资风险。

融资事项管理主要针对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及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的审批程序及呈报要件进行明确,同时对企业短贷长投、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融资作出禁止性规定。

为有效加强债务风险管控,本办法特别明确了禁止事项。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股东会)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 (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事项的管理, 《办法》第八条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事项,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股东会进行审批,且对于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企业,要从严审批。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按照 《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余早早)

(文章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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