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与此同时,相关领域的法规建设也在不断推进。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发布,就是对相关法规的进一步明晰,意在增强法规的执行力。

网络消费的规模有多大?从下面一组数据就可以看出来。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人,较2020年12月增长了4296万人;2021年1月~11月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9.8万亿元,同比增长13.2%,占社零总额的24.5%。可以预见的是,今后网络消费的规模还会继续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消费持续增长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此次《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这些都反映出当前在网络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规定》的内容还有很多,可以看出,《规定》在司法审判方面更加明晰了可执行性,进一步明确了法规界限、减少了一些模棱两可的因素。有细节,就更会使得法规具有“牙齿”,更有威慑性。这是首先要强调的一点。

其次是,在网络消费领域法规建设方面要更具有前瞻性、渐进性。

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陆续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现在,作为普通消费者往往会根据自己已有的消费体验盯住一些具体领域。有研究报告显示,在网络消费方面现在有六类问题的投诉最为集中:不明扣费、支付未到账、发货不及时、假冒伪劣、退款不及时、描述与商品不符等。

而且我们注意到,网络消费的领域正在极速延伸向“高端发展”。数据表明,截至2021年12月,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到了2.98亿,同比增长了38.7%,许多互联网企业正在加入其中。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其产生的影响可能就不是一块蛋糕质量是否合格那么简单。

在法规建设方面,上述“规定”是“一”,其后还会有“二”、“三”等出来。这体现了网络消费法规建设循序渐进的方面。目前更为急迫的,则是面对新问题需要及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其三是,网络消费平台企业要敬畏法规,不能随心所欲,更不可以“逾矩”。

这次出台“规定”一个重要内容是针对网络消费中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产生的基础之一是,有的强势企业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强迫对方接受法规之外的约定,包括“二选一”。这就是“随心所欲”,并且“逾矩”了。“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也是相关企业滥用强势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

要看到,对上述随心所欲和“逾矩”的行为,现在的处罚措施越来越严厉,已经有相关企业被处以超过180亿元人民币罚款的案例,下一步,包括对强势平台企业的监管措施都将更加严格。

总之,网络消费虽然已有多年,并且形成了巨大规模,但总体上在法规建设方面还处于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网络消费还在快速发展,新的消费方式和问题也层出不穷,这都需要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法规执行措施的进一步明晰。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