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黄宗彦 每经编辑 魏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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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包含中国黄金在内的8家A股上市公司陆续公告表示,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也称“董责险”。据每经品牌价值研究院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4月22日,A股共有95家上市公司拟购买该险种。
关于投保动机,中国黄金在公告中表示,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降低公司治理和运营风险。这个理由与日前华致酒行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内容几乎一致,也同其他上市公司的表述大同小异。
那么,该险种具体承保哪些内容?如何界定承保条款中的“非主观故意行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引入该险种将对公司治理产生什么影响和作用?是否会因责任转移而产生一定道德风险?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管理学全职教授、创新创业中心副主任张坤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董监高险利弊共存。“董监高责任险可以视作为保护董监高权益的一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他们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有可能产生上市公司刻意转移一些不同的责任到董监高身上的副作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也认为,在非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董监高责任险对于公司治理是有益的。反之,如果这种保障太过充分,就会使公司高管无需为其履职行为承担最终责任,不利于高管勤勉履职。
A股掀“投保”热潮
近日,陆续有A股上市公司公告表示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又称D&O保险),让这个较为“冷门”的险种再一次引起市场关注。据每经品牌价值研究院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4月22日,A股共有95家上市公司拟购买该险种。那么,董监高责任险是什么险种?承保范围和理赔项目是什么?哪些情形属于免赔?
从定义上看,董监高责任险是一种当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因履职过程中产生的错误、疏忽或不当行为,被第三方提请赔偿时,保险公司对部分项目进行代偿。
也正因投保对象是特定,与其他险种相比,董监高责任险的投保门槛相对较高。记者日前匿名从平安保险了解到,拟投保董监高责任险的上市公司,需要做初步审核,如满足条件才能报价。另一保险代理公司上海耀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达保险)向记者表示,需要上市公司提供代码并确认客户身份后,才能进行进一步咨询。
通过对三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梳理可以看出,董监高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和承保主体相差无几,但在具体赔偿项目和责任免除条款上略有不同。
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产险对于具体理赔项目的介绍相对详细,而耀达保险由于没有公布具体代理的产品,因此只有大致范围没有具体的条款罗列。
值得注意的是,违法违规行为有明确的条例可以比照和参考,但是“主观故意”或者“疏忽”该如何界定和区分却相对模糊。而这种界定和区分往往将对保险最终能否实现赔付产生直接影响。
在王智斌看来,保险公司没有区分主、客观的标准,也没有区分的职责。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能针对特定情况,比如事件触及刑事犯罪或者行政处罚,来自相关监管部门或者刑事司法部门的认定。
张坤认为,尽管目前董监高责任险在国内可能还不是很成熟,但涉及的保险责任和赔付的标准可能会随着理赔次数变多而逐渐完善。当上市公司需要启动该险种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会如何应对,赔付的结果是什么,这些因素可能对于董监高责任险能否在国内长期发展、快速发展有重要影响。当前董监高责任险的发展虽然尚属早期,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还是聊胜于无。
投保公司占比仍小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显示,参与投保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2020为119家;2021年为248家;2022年为337家。
从企业性质来看,2022年民营企业投保数量最多,为266家,占比78.81%;国企为17家,占比5.07%;其他5种企业类型,合计占比16.12%。
保单限额方面从1000万以下到2.6亿元不等,占比最高的为5000万元,有130家上市公司购买,占比为38.58%;其次是1亿元,数量为103家,占比30.56%。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该险种在国内发展迅速,但参与投保的公司占所有A股上市公司数量仍不足10%,与美股的超90%有巨大差异。
“不过,随着该险种被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了解和购买,或者在不同上市公司担任独董的人员要求下,董监高责任险在国内肯定会越来越普遍。”张坤说。
表面上看,董监高责任险是出于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转移,降低公司或个人损失的一种手段;但实际上,该险种的另一个更深层次作用是将对公司治理产生一定影响。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上市公司购买的原因之一。至于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正面多还是负面多,外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
通常来说,市场上将董监高责任险归纳成三种“假说”,即管理层激励假说、外部监督假说和道德风险假说。
针对第一个假说,从上市公司公告的普遍说法来看,似乎只有利没有弊。
张坤认为,随着监管不断加码以及关于信披的政策趋于完善,意味着会有更多责任条款被细分到董监高个人的身上。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董监高在投票或者履职过程中有所顾忌,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此背景下,引入董监高责任险可以视作为保护董监高权益的一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他们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张坤也指出,这也有可能产生一种副作用,即上市公司会更刻意转移一些不同的责任到董监高身上,导致董监高在履职或在董事会投票时产生一定担忧,从而会出现更多弃权票或者反对票。
王智斌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公司高管在履职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董监高责任险对公司高管履职风险提供部分保障,这种保障只能是部分的、附条件的,在非充分保障的前提下,董监高责任险对于公司治理是有益的。反之,如果这种保障太过充分,就会使公司高管无需为其履职行为承担最终责任,不利于高管勤勉履职。
关于第二种假说,张坤认为,如果公司依靠引入外部保险公司来对进行监督不太现实。一方面,如果投保对象是董监高而非公司,投保后只能对个人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有所约束,并不能影响公司整体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是监督机构,通常只在产生评估阶段和理赔阶段进行介入,并通过具体的条款告知公司哪些情况不在理赔范围,同样不会对公司治理有显著改善。
至于道德风险,张坤认为,不能排除一些董监高在获得保险保障后出现一些投机行为。同时,公司也可能存在转移责任、推卸责任的另一种风险。“如果企业是主动帮董监高投保,说明企业可能会后在续一些责任分配上对董监高个人责任划分更明确,将一定责任转移或推卸到他们身上,在出事后方便追责。或者,公司在人力资源的调配上会更加随意,比如可能会对提出异议的在任董监高直接采取辞退的措施,期间产生的赔付可以由保险承担,这也是一种道德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