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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月3日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日前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将人身保险公司分为五个类别,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

根据《征求意见稿》,五个类别分别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监管机构将根据分类结果调整人身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并开展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调整资金运用业务。具体来看,对于Ⅲ类、Ⅳ类公司,监管机构将严格控制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对于Ⅴ类公司,监管机构将审慎决定暂停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且Ⅴ类公司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此外,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此举是监管层面对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政策的延续,进一步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2022年5月,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曾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组织全行业填报相关数据,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在每一个监测和评估维度细分多个评估要点,并针对每一个评估要点设计相应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指标,实现风险的全流程监测。当时设定的监管评估结果亦被划定为五个风险等级,若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关联,则此次划分的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人身险公司分别对应其1级、2级、3级、4级和5级或S级。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监管机构应对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人身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以及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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