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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女士在某公司工作已满四年,在怀孕五个月时告知公司人事并申请公司配合办理生育保险申请等事项,孕期工作表现均符合公司公示制度要求。两周后,公司借口以王女士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事由去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处于这三个阶段的女职工不能被随意辞退。
如果孕妇在职场中遇到类似情况也千万不要主动离职,以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被辞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首先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仍坚持辞退,我们有权依法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即2n经济赔偿)。
其次,考虑到当事人被辞退后,可能会面临长时间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我们也有权争取用人单位给付三期工资和社保缴纳(直至产期)。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