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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5月22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洋北街道巡回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该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2年5月,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经人介绍,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非法资金。经查实,这两张银行卡接收、转移三名受害人被诈骗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元,杨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宿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对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将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渊。

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当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损毁,不随意丢弃;不得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给自己和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或者自身银行卡存在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者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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